
1.对建筑物的要求
1.1 居住区内配、变电所建筑地面的平均静荷载:配电变压器≥15kN/平方米;10 千伏开关柜≥6kN/平方米,低压开关柜≥5kN/平方米。
1.2 净高度:变电所的净高应满足 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屋内配电装置距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 0.8 米,当有梁时,距梁底不应小于 0.6 米。
1.3 防火及防小动物要求:耐火等级按照不低于二级设置;消防设备按照电气类型配备,应有火灾报警装置,火灾报警信号应发至消防控制室;电缆沟应按要求分段或用软质耐火材料设置阻火墙;采用钢沙网及堵洞防小动物。
1.4 防水要求:配、变电所地面应高于该所当层地面标高 0.1 米(或设防水门槛)。配、变电所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应与上述场所相贴邻。电缆沟应采取完善的防水措施及排水系统。
1.5 对设在居住区建筑物内部的公用配、变电所应与建筑物内其它设备(或其他性质用途的用房)以防火墙形式隔离。
1.6 隔离噪音及电磁屏蔽要求: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变压器最大功率噪声不得大于 45 分贝。根据《电场、磁场、电磁场防护规定》变电站工频电磁场 50HZ 场强限值小于 4 千伏/米,磁场感应强度小于 0.1mT。屋顶及侧墙应内敷钢网及钢结构和阻音材料。钢网及钢结构应焊接并可靠两点接地。
1.7 配、变电所及电表房等散热通风一般采用自然通风。当设于地下层没有外窗时, 应采用强制通风。通风系统单独设置,配、变电所的通风系统应避免使用建筑内公共通风道进行送风或抽风,若室内配、变电所须采用公共通风系统时,应满足消防要求,防止事故时通过通风道扩散到站外区域。
2. 对基础的要求:
2.1 环网柜、分支箱、箱变基础应高于地面 (0.4 米),四周设有通风口,通风口设不锈钢细密网窗,进出线电缆管处作好防水封堵,应设人孔井便于进出电缆层,并满足结构、承载力等要求。
2.2 在公共土地上的环网柜、分支箱、箱变,应设围栏保护,材质应采用不锈钢,围栏结构距离电气设备外壳大于 0.8 米,高度统一为 1.7 米,围栏格栅最大间距小于 150 毫米。
2.3 电缆的走廊与敷设方式:
2.3.1 为避免电缆的迂回,避免占用主干电缆通道,小区内的高压电缆走廊应考虑与临近道路或住宅小区等建筑之间的直接电缆走廊。高低压电缆走廊应根据规划及最终电缆数量确定建设规模,一次建成。公用变电所、专用变电所的电缆通道应严格分开。
2.3.2 电缆沟:适用于变电站出线电缆敷设集中段,临近无燃气管道及机动车通道条件下使用,一般每处沟槽敷设电缆应在 6~20 条左右,户外电缆沟的沟壁应稍高出地坪,电缆沟支架必须采用热镀锌。电缆沟沟壁、盖板及其材质构成,应满足可能承受荷载和适合环境耐久的要求。可开启的沟盖板采用高强度承重材料,单块沟盖板承重不低于 15 吨,重量不应超过 15 公斤。
2.3.3 电缆埋管应采用电力专用排管,每组排管一般 6~20 孔,管顶埋置深度应大于 1 米,排管之间需填细沙夯实,应选用玻璃钢管或 CPVC 管,电缆保护管必须是内壁光滑无毛刺,电缆跨道必须使用抗压强度达到标准的保护管;每隔 50~60 米设立工作井,电缆中间接头应设接头井,井盖采用防盗盖板,并有明显的电力标志。
2.3.4 电缆引出地面应穿套敷设,不得裸露。进户线不得与弱电线同孔入户。电缆进入电缆沟、竖井、建筑物、盘柜以及穿入管子时,出入口应封堵,管子应密封。
2.3.5 进户线穿管至计量装置,其穿墙硬管的安装应内高外低,其露出墙部分不应小于30 毫米。管径选择应使导线总截面积占管子总截面积比率小于 40%。
2.3.6 电缆桥架:在地下室水平敷设电缆时,应使用防火阻燃型电缆桥架;电缆总截面面积与桥架横断面面积之比应小于 40%;桥架距离地面的高度除通道处外应不低于 2.5 米; 通道处应不低于 3.6 米,尺寸宜为 600×150 毫米。桥架应采用防火阻燃型。
2.3.7 电缆竖井:当电表箱表前主干线须进入电缆强电井时,强电井应设专用防火电缆桥架敷设公变低压出线,并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强电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符合防火规范。如强电、弱电同设在一个管道井内,必须分左右道分别敷设支架(间距大于 300毫米),而强电井,特别是设置在电梯前室或公共走道位置的,应增设混凝土门坎,高 300 毫米,以防止公共场所打扫或冲洗地坪时,有水溢入井内,造成漏电事故,分户门应安装门锁。竖井大小应满足布线间隔及端子箱、配电箱布置所必须尺寸,禁止不相关的管道在强电井内通过。
2.3.8 市区内禁止采用电缆直埋的形式敷设电缆。
2.3.9 电缆通道数量 20 回以下建议采用埋管敷设形式(条件受限制区域 7 回以下采用拉管形式),20 回及以上采用电缆沟方式敷设。
3 对通讯的要求:
3.1 配、变电所的选址应能保证有稳定、可靠的通信通道(EPON、无线专网或无线公网),通道配置满足 N+1 和业务带宽要求,确保配电自动化、用电信息采集等业务接入和传输。
3.2 配电通信采用 EPON、无线专网、无线公网等组网方式,配电自动化三遥站点通信接入网应具备电力以太无源光网络(EPON)接入能力,其配电自动化终端设备(DTU、FTU) 应提供相应的通信接口模块,配电自动化二遥站点应具备无线专网或无线公网接入能力,其配电自动化终端设备(DTU、FTU)应加装无线通信模块。
3.3 所有配、变电所,应提供稳定、可靠的电源(交流 220V 或直流 48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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